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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2022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加强电力市场交易及电价
页面更新时间:2024-01-13 20:31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2022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2022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中提到:

  深入推进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遵循电力市场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严格落实《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稳步推进国家、省(区、市)电力市场建设,推动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启动试运行,研究制定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引导各层次电力市场协同运行、融合发展。推动完善煤电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支持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以市场化机制促进新能源消纳。

  深化电力市场机制建设。完善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衔接机制,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加快修订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规范交易组织,丰富交易品种,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多年中长期交易合同,科学引导电力规划和有效投资。稳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建设,推动用电侧有效参与现货市场。进一步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抓紧修订“两个细则”,规范和丰富调频、备用、爬坡、转动惯量等辅助服务交易品种。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全面推动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调节负荷、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参与提供辅助服务。推进区域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启动南方区域备用市场、川渝一体化调峰市场试运行。

  强化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强化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规范市场成员自律行为,指导市场运营机构建立完善电力市场运营监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行为监管,促进信息公开透明。落实《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加强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之间互联等行为的监管,规范工作流程与时限要求。加强电力市场交易及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及时纠正以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不当干预市场、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不断缩小代理购电范围。

  2022年能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贯彻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以推动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提升监管效能为主线,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为支撑,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和市场机制建设,督促能源重大战略、规划、政策落地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在推动能源革命、建设能源强国中展现新作为,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管。始终将保障能源安全作为能源监管的首要任务抓实抓细,督促地方政府和能源企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保供的各项政策措施,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市场监管作用,优先保障民生用能、绿色产业链用能等不受影响。服务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立足能源监管职责,科学监管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深入贯彻落实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部署和要求,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和电力安全监管,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二)加强能源规划、政策、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监管。健全“十四五”能源规划实施机制,确保地方规划与国家规划有效衔接。依据“十四五”能源规划,跟踪关注重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及互联互通、大型煤矿、水电站、核电站、天然气储气设施等工程项目推进情况,及时发现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煤电气电规划建设、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煤层气开发利用等重点领域监管,确保政策执行不跑偏、不走样。

  (三)加强能源市场运行监测分析与监管。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严格执行重要监管事项报告制度,充分发挥派出机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了解掌握电煤、电力、天然气等能源市场动态变化,及时发现能源发展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各派出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会商研判,督促能源企业落实防范化解市场供应风险主体责任,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尽早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保障能源市场运行平稳有序。

  (四)深入推进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遵循电力市场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严格落实《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稳步推进国家、省(区、市)电力市场建设,推动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启动试运行,研究制定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引导各层次电力市场协同运行、融合发展。推动完善煤电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支持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以市场化机制促进新能源消纳。

  (五)深化电力市场机制建设。完善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衔接机制,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加快修订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规范交易组织,丰富交易品种,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多年中长期交易合同,科学引导电力规划和有效投资。稳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建设,推动用电侧有效参与现货市场。进一步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抓紧修订“两个细则”,规范和丰富调频、备用、爬坡、转动惯量等辅助服务交易品种。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全面推动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调节负荷、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参与提供辅助服务。推进区域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启动南方区域备用市场、川渝一体化调峰市场试运行。

  (六)积极推进天然气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地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加快实现管网运销分离,引导和推进省级管网公司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公司。完善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制度,制定天然气管网设施托运商准入规则和天然气管网设施容量分配规则,丰富容量服务产品,规范交易方式,促进形成上游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下游销售市场充分竞争的市场体系。积极推动储气库库容市场化交易,不断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

  (七)强化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强化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规范市场成员自律行为,指导市场运营机构建立完善电力市场运营监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行为监管,促进信息公开透明。落实《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加强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之间互联等行为的监管,规范工作流程与时限要求。加强电力市场交易及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及时纠正以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不当干预市场、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不断缩小代理购电范围。

  (八)强化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加强对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监管,督促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按要求做好公平开放服务的申请与受理等工作,及时公开受理标准和受理结果,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管输服务合同标准化,加强LNG接收站合同签订和保供履约情况监管,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继续做好管网设施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工作,优化企业网上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内容,提高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九)强化能源行政执法工作。坚持依法监管,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细化执法工作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执法信息统计等行为,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大能源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违法供电等行为,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用电权益、公共用电安全等社会反响较大的领域,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保持高压态势。

  (十)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对照工作任务台账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确保相关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报道和推广,定期通报各地政企协同办电平台建设、提升高压办电服务水平、“三到位”等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全国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工作推进会,着力推动解决工作中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把“获得电力”打造成国内营商环境优质服务品牌。

  (十一)持续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加强12398能源监管热线运行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12398能源监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号、APP标识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在市场运营机构营业场所和网站显著位置添加12398热线标识,做好相关问题线索和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工作。研究建立国家能源局跨业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针对12398热线反映的涉及不同业务领域的投诉举报、政策咨询等事项,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会商制度,提高办理满意率。定期发布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开展争议纠纷调解和裁决工作,降低市场主体的维权成本。

  (十二)持续提升电力行政许可服务水平。持续推进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完善证后核查工作机制,严肃处理不实和虚假承诺企业。认真做好电力业务许可准入与退出工作,有序开展持证超设计寿命水电机组摸底排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煤电机组许可证注销工作。进一步完善电力许可管理制度,推动许可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完善升级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功能,做好许可动态追踪、全程追溯。

  (十三)加强监管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能源监管工作机制,推进行业管理与监管深度融合,建立局机关各司、有关事业单位与派出机构上下贯通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能源治理水平。加强对派出机构的指导,局机关相关司、有关事业单位应主动运用监管工作例会、通气会等方式,讲解政策措施、提出监管要求,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体系。加强监管任务的统筹部署,围绕局党组中心工作,研究制定年度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统筹平衡各单位重点监管工作。进一步发挥区域监管局在辖区内的业务牵头作用,组织开展定期工作会商、联合执法、交叉检查等,形成区域监管合力。

  (十四)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完善现场监管组长负责制,明确组长基本条件、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提升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研究建立能源监管业务骨干库,从中抽调人员开展专项监管等工作,并在监管任务完成后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评定。针对重点行业探索驻点综合监管,2022年率先在电力行业开展驻点综合监管试点,实现全方位全链条立体化监管。积极推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开发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探索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新型监管方式。

  (十五)强化监管成果运用。各派出机构要提高监管发现问题的质量,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监管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要建立问题清单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取得实效。局机关相关司、有关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分析监管发现的问题,明确问题处理原则和标准,并将监管意见建议作为拟订行业规划、政策和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或依据。进一步提升监管报告(通报)的影响力,重点披露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十六)积极应用信用手段。研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度融合,在电力资质许可等领域开展信用监管试点。深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完善信用报告定期发布机制,通报行业信用状况,预警信用风险,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鼓励和支持能源行业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等活动,积极推动行业共建和协同监管,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

  (十七)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深入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建立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入推进基层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压紧压实党建工作责任,深化党建业务融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坚决纠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十八)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行法定职责,不缺位、不越位,慎重决策,依法用权。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实事求是、原汁原味反映监管发现的问题,坚决防止简单化、乱作为,坚决反对不担当、不作为。规范各类督查检查和现场监管活动,合理确定监管范围,统筹好时间安排,避免重复检查、扎堆检查,切实减轻企业和基层负担。严守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增强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或透露涉及重大监管事项的敏感信息。

  (十九)进一步加强能源监管队伍建设。制定出台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监管人才队伍。注重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不断增强做好能源监管工作的本领。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市场建设、行业监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专题培训研讨。加强能源监管国际合作交流,适时举办亚太能源监管论坛,开展双边及多边监管合作。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积极营造“组织想干部、干部想工作”浓厚氛围,充分调动和激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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